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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专栏本县政策法规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4-1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单位:

为全方位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办于2022年印发《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阳政办发〔2022〕64号),支持我县企业开展项目建设、节能改造、研发创新、品牌建设等活动。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款存在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或长期没有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决定废止《阳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条款:

一、废止“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四)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增长:1.对当年投产、当年入统,对经济增长形成明显拉动作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废止“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四)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增长:5.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废止“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六)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进档奖励。”

特此通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电话:0356-422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