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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本县政策法规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5-05-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阳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应急广播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2〕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图像、文字、户外大屏等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扬声器(大喇叭)等。

第三条 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 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的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六条 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县融媒体中心承担日常县级应急广播信息的制播工作;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供电部门负责为村级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

第八条 县级平台日常信息发布采取固定时段方式播出,由县融媒体中心具体负责,如有紧急信息优先播出。

(一)县级融媒体中心的日常宣传播发时段定为中午12:00至12:30及傍晚18:00至18:30。其他职能部门发布日常宣传内容时,应与融媒体中心协调,适当延后播发时间。

(二)乡(镇)政府及村组织的日常宣传播发时段为上午11:00至11:30及下午16:00至17:00,播发时应严格控制时长,避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三)应急信息及临时性通告可实时播发,不受上述时段限制,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


第二章    技术标准、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九条 技术标准

(一)阳城县应急广播系统应采用高安全性网络架构,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及上级单位的要求,确保所有网络设备持续获得厂商的技术支持与维护。系统应定期升级安全策略,并及时更新网络设备的病毒库,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严格控制播发权限,避免因权限设置过于宽松导致的不良后果,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与安全性。

(三)应急广播播发内容划分为三类:应急信息、日常宣传及临时性通告。各类内容的发布应严格遵循相应的播发标准与流程。

第十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可采取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方式。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各部门、各乡(镇)、村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信息发布工作,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一)日常宣传类内容主要包括:

1.政策法规宣传、社会公益提示及文化教育内容;

2.应急知识宣传,涵盖防灾减灾常识、应急技能培训及灾害预防措施;

3.农业技术指导、农产品市场信息及农村应急信息。

(二)临时性通告内容主要包括:

1. 村务通告,如活动通知、村务公开、安全提示及其他通知;

2. 公共服务信息,如天气预报、交通信息及停水停电通知;

3. 社区活动通知、便民服务信息及邻里安全提醒;

4. 节假日期间的节日祝福、特别提醒及文化活动宣传。

(三)应急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平台审查: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播出,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请示,随后书面补签。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经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播出,并建档备查。

乡(镇)级平台审查: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参照《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平台播出,并建档备查。

村(社区)级平台审查: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参照《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播出,并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日常宣传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县融媒体中心制作。

乡(镇)、村(社区)日常确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乡(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十五条 县融媒体中心利用系统播出节目,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播出栏目、时点、时长须在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县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播音室和机房设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林业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的播控平台设在本单位;各乡(镇)播控平台设在乡(镇)政府;各村(社区)广播室设在村委会、居委会,各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应建立符合广播设备管理要求的播控室,并安排专人管理,播控室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应当上墙公示。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进入播控室。

  第十九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码、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码、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二十条 信息播出时,播出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使用本地方言。

  第二十一条 播发音量大小的控制

  (一)日常宣传类内容的播发音量应控制在10%至30%之间,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同时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二)临时性通告的播发音量应设置在80%至90%之间,以保证信息的广泛传播与接收。

  (三)应急类内容播发时,若通过IP话筒操作,直接点击“应急”红色按钮,系统将自动将终端音量调至最大。若使用其他媒介(如电脑、U盘等)进行播发,需手动将音量设置为100%后发布。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县融媒体中心承担;系统传输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应急广播设施因传输线路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维护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二十三条 系统属公益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级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二十八条 系统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广播音质量顺畅,终端在线率保持90%以上。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表扬。

第三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疏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影响抢险救灾等信息发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利用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广播运行管理相关纪律和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系统与信息播发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各负其职,加强沟通协作和工作衔接,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应急广播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联系电话:0356-42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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