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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来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发布时间: 2025-03-18

晋交路网发〔2025〕4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控集团,各公路运营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养护市场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公开招标、超过当年政府采购限额、合同额不小于50万元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公路养护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且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有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在公路养护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从业行为是指从业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养护工程施工或技术服务的市场履约行为。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审定和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省公路局负责协助省厅开展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汇总、复核初步评价结果,并及时上报省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及时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送省厅。

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作为信用初步评价单位,具体负责初步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报省公路局。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  评价范围为年度实施的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含当年交工项目,日常养护除外。

第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指省厅对从业单位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综合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指从业单位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省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C级或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

评价类别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3。

采用联合体作业的,其成员单位均按相应标准评分。

第八条  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为依据: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单位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养护管理单位履约检查结果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认定及审计部门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第三章  评价等级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从业单位信用定期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被评为AA级的从业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综合得分排名在全部参评从业单位的前20%行列;从业单位当年度应有3个及以上公开招标的参评单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第十一条  被评为A级的从业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业单位当年度应有2个及以上公开招标的参评单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

第十二条  当年度仅存在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上一年度等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列为C级和D级,具体见附件4。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时,其等级可按照上年度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若无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时,可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如无我省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时,可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都没有信用评价结果的,且无不良信用记录(需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延用1年;延用1年后仍无评价结果的,按第十四条确定。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转制、名称变更,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从业单位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从业单位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从业单位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被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届满后,依从业单位申请,经省厅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消除影响)后,发文予以恢复至不高于调整前的等级,恢复后的等级可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日止。

对直接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下一年度依从业单位申请,经省厅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消除影响)后,发文予以恢复至不高于调整前的等级,恢复后的等级可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日止。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初步评价。

1.投标行为评价。每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须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上(具体见附件5),报送至初步评价单位。交竣工验收前,从业单位被投诉举报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后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将不良投标行为及评价结果告知相应投标人。

2.履约行为评价。初步评价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和评价,并每季度完成一次全面评价。

对于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初步评价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从业单位本年度的所有履约行为评价。

初步评价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省公路局。山西交控集团将所辖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初步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公路局;其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直接报送至省公路局。

省公路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初步评价结果汇总复核后,报送省厅审定。

3.其他行为评价。由省厅根据企业实际表现进行评价,具体见附件6。

(二)省级综合评价。省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进行抽查,在省公路局报送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具体见附件7。

(三)审定公示。省厅最终审定各单位的信用得分和等级,并在官方网站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发布上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厅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

第二十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失信的从业单位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提高信用水平。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厅提出申诉。省厅收到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组织调查、核查,按照实际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省厅进行投诉举报。一旦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价单位应建立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对初步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机构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晋交路网发〔2023〕2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2.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3.监理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4.直接列为C级和D级的条件

5.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6.其他行为

7.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直接列为C级和D级的条件

一、直接列为C级的条件

1.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2.因自身管理等原因造成合同工期拖延3个月以上的,或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和分包等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企业合同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

3.合同期内发生一次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果和原因,给予相关从业单位C级。

4.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5.与实施养护工程违法违规责任事(案)件有关联责任的。

二、直接列为D级的条件

1.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投标;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投标人恶意不响应招标文件,造成工程流标的;投标中有行贿行为;提供虚假投标担保、虚假履约担保;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2.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公路养护资质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已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4.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施工期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果和原因,给予相关从业单位D级。

5.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6.与实施养护工程违法违规事(案)件有直接责任的。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一、初步评价

单个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1.投标行为

从业单位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2.履约行为

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分别由初步评价单位汇总各养护工程项目涉及的从业单位评价得分。

二、初步得分

初步汇总由省公路局负责,具体计算如下:

(一)汇总从业单位分别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评价得分。

1.投标行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i为从业单位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Ti为从业单位在某养护工程项目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1≥T2≥…≥Tn

算例:从业单位本年度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别为90、90、95、85、98、99,则该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得分为:T=(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2.履约行为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i为从业单位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L i为从业单位在某养护工程项目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L1≥L2≥…≥Ln

算例:从业单位本年度4个养护工程项目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该从业单位履约行为得分为:L=(1×100+2×100+3×90+4×80)/(1+2+3+4)=89.00。

3.评价结果得分

X=aT+bL

其中,从业单位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在本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在本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从业单位在本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二)从业单位在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初步评价总得分。

初步评价总得分:

其中,Xg为从业单位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评价得分,Xp为从业单位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标合同总额;Hg为从业单位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评价得分,Hp为从业单位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标合同总额。

算例:从业单位本年度分别在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评价得分为88、90,中标合同额分别为300万元、500万元,则该从业单位初步评价总得分为:Y=(88×300+90×500)/800=89.25。

三、省级评分

省级综合得分:

其中,i为其他行为计分数量;Qi为其他行为对应的计分标准,扣分项计为负数,加项计为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