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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本县政策法规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4-11-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投资风险,规范投资流程,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所称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决策风险、执行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延期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合作方信用风险等。

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工信局是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主体。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完善相关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发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拥有投资决策自主权。负责对本企业投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制定并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投资负面清单,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立项决策、投资执行、投后运营、项目后评价,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五条  县国投(国资)公司监管所出资企业投资事项。重点围绕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实施精准、有效把控,积极发挥股东作用。县管企业对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强化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明确党组织在投资决策中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充分发挥驻企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作用,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涉及“三重一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前置研究,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把董事会的决策及时向党组织反馈。


第二章  投资管理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  企业应牢固树立投资效益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发挥投资的牵引性、保障性作用,对投资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因素保持高度敏锐性,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体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确保投资回报。

第七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项目中止、终止、退出、盘活等止损制度;

(六)项目后评价制度;

(七)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和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报县工信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控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将投资风险管控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投资风险控制机构及其职责、投资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资格要求。

第十条  按照县政府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阳政办发〔2022〕68号)要求,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其中对外投资事项应通过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向县政府报告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在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县工信局备案。


第三章  投资事前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和年度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上旬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以文件形式报送县工信局。投资计划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投资计划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以及对产业升级、优化结构、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包括扩大现有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完善核心产业链、获取战略资源或核心技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等;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水平,包括年度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额与比重,企业本部及子企业投资额,投资类别、投资地域、投资方式等;

(四)计划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本部及各级子公司拟于当年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的主体企业、基本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预期投资收益、实施年限、引进技术和技术创新情况等。

第十三条  县工信局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县工信局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县工信局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  企业在投资事前,应当围绕重大投资项目选择、前期论证、立项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选择,应符合县政府发布的负面清单要求。

(二)企业对于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工艺技术、经济效益、风险因素及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测算预期收益率,做出可行性评价结论。企业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三)企业应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四)企业应根据重大投资项目审查论证意见,编写《投资项目议案》。按企业章程规定,提交党委会研究、董事会(未设董事会或董事会不健全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决策。董事会决策同意并出具决议后,按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履行立项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否决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过法律事务机构审核,未履行审核程序或法律审核未通过的投资项目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投资决策过程中,企业董事长进行末位表态,投赞成票时的决策权重与其他董事相同,但对认为有异议或疑义的投资项目,可决定中止审议。县国投(国资)公司对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拥有否决权,对有明确否决意见的,所出资企业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董事会是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并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相关材料。企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不得以传签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参会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包括赞成、反对的理由),董事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应由参会董事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十七条  强化投资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应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投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完善投资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明确投资收益标准。企业商业类投资项目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收益率应达到其所在行业先进水平,服务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特定功能类投资项目要确保可覆盖资金成本。县管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制定投资项目最低收益标准,项目经济测算未达到标准的投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透明选择投资人并决定对价;

(二)对拟引入投资主体的资质、股东构成情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投资锁定期等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三)引入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是具有支持项目持续发展意愿和实力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对于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非国有资本,应当依法对投资主体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认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不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由县管企业自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于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上一年度投资项目汇总报备县国投(国资)公司。报备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有关决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三)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投资事中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投资项目“刹车”机制。县国投(国资)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定量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最大限度挽损、止损。

第二十二条  凡已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决策权限,须提交原决策机构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优化设计、造价控制、工期质量三个重点加强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建立初步设计审查制度,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严格以企业决策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指标进行总体控制。严格控制超规模建设、超标准建设、超概算投资。

(二)企业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严肃预算管理,以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

(三)企业应严格工程造价管理,项目建设中,可以聘请专业的造价机构协助进行全过程造价管控。

(四)企业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投资项目质量管控,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各项工程按期完工。


第五章  投资事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围绕项目后评价、项目审计、投资回报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

(一)企业是投资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县工信局备案,并按程序对企业投资完成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意见应客观真实反映投资项目选择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规模、效益与可研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的对比,揭示出市场、法律、政策、财务、技术等问题和潜在风险,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投资水平,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二)县工信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推广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

(三)企业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

(四)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要求所投资企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县工信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阳城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工信局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工信局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电话:0356-4220267

PDF文档: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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