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城公〔交〕行罚决字〔2024〕14052229001153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4 00:00
处罚内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赵鹏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3日10时38分,赵鹏鹏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一辆晋ESQ23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寺头乡马寨村出发,沿寺马线行驶至寺马线黍地村路段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在该路段执勤民警查获。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522MB1B39900U
数据来源:阳城县公安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5220124503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