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孔振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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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4052229001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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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6 00:00 |
处罚内容 | 罚款三百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朱孔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5日,张小超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Q012DM-鲁QF3B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阳城县明成陶瓷厂前往山东省临沂市送瓷砖,19时36分车辆行至江河超限检测站时,经过磅称重该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6.29%。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22MB1B39900U |
数据来源 | 阳城县公安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220124503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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