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鹏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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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城公〔交〕行罚决字〔2024〕14052229001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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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4 00:00 |
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赵鹏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3日10时38分,赵鹏鹏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一辆晋ESQ23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寺头乡马寨村出发,沿寺马线行驶至寺马线黍地村路段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在该路段执勤民警查获。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22MB1B39900U |
数据来源 | 阳城县公安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220124503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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