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联在广泛调研和研究了国家相关政策后,认为上海市目前亟待探索扩展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给失信企业整改机会。
在《关于建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提案》中,上海市工商联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组织的管理架构。
以原有认定失信行为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托,共同成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制定和完善企业信用修复的法定程序及办事流程,明确失信行为等级,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及进行及时的信用修复。
三、设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条件及标准。
通过测评标准的建立,对企业在失信后整改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予以逐级的评审和考核。
四、拓展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的渠道和方式。
对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健、企业信用风险控制管理规范的企业,探索借鉴“积分制”的政策,多渠道地开展信用修复方式。
五、加强信用修复后企业的后续培训与监管。
通过监管、抽查、记录等评价手段,对企业在失信修复后,积极完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完成信用体系贯标,不再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表彰。对企业在办理失信记录修复后仍然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将被加重失信等级惩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信用修复资格,在公共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