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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永茂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自然资处字2024〔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城县永茂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522330495130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原王敏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版)第44条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现总占地面积23.53亩,2008年8月6日经阳城县人民政府(阳占土字〔2008〕11号)批准占用东冶镇古河村土地1.8亩(1200平方米)。2019年5月16日,在原料堆放场搭建彩钢棚,修建生产车间及成品库,非法占地4.2亩(2800平方米)。2019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阳自然资处字〔2019〕第70号),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2亩(280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亩(2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彩钢棚,恢复土地原状,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4.2亩(280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28000元,2020年4月15日我局申请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6月14日,你公司缴清罚没款28000元,至今地面建筑未拆除。2017年6月,你公司未经批准在原址扩建办公用房、原料堆放棚及场地硬化,非法占地面积14.94亩(995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7亩(3177.83平方米)[耕地3.76(2503.7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1亩(674.06平方米)]、建设用地6.52亩(4348.54平方米)、未利用地3.65亩(2432.73平方米)。2021年3月1日你公司修建煤泥棚,2021年5月31日建成,非法占地面积2.24亩(1491.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15亩(99.91平方米)、建设用地0.32亩(209.67平方米)、未利用地1.77亩(1181.70平方米)。2024年9月初开始扩建原料堆放棚、硬化地面,非法占地面积0.35亩(235.35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采矿用地)。 经实测你公司在阳城县东冶镇古河村修建修建办公用房、原料堆放棚、煤泥棚及场地硬化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7.53亩(11685.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2亩(3277.74平方米)[耕地3.76(2503.7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16亩(773.97平方米)]、建设用地7.91亩(4793.56平方米)、未利用地5.42亩(3614.43平方米)。 经套合阳城县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你公司占地17.53亩不符合现阶段规划分区准入要求。 罚款金额(万元) 19.58539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0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12-04 处罚机关 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522741051665C 数据来源单位 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522741051665C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拆除与协商处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7.53亩(11685.7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2亩(3277.7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12.61亩(8407.99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东冶镇古河村村委协商处置。 2、对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前非法占用的耕地2503.77平方米(3.76亩),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75113.1元,其他农用地773.97平方米(1.16亩),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15479.4元,未利用地3614.43(5.42亩)平方米和建设用地4558.21平方米(6.84亩),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81726.4元,合计172318.9元;对2024年9月初扩建原料堆放棚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235.35平方米(0.35亩),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23535元;总计罚款195853.9元整。
备注 其他为拆除与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