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城县祥益铁路营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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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225908843942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郭云山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阳城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阳林资许准〔2024〕14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11-25 | 有效期 | 2024-11-25至2026-11-25 |
许可机关 | 阳城县林业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22MB0427258K |
数据来源单位 | 阳城县林业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522MB0427258K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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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一、同意阳城县大宁煤矿铁路专用线扩建工程临时使用阳城县集体林地面积1.1249公顷,其中:寺头马寨村1.0935公顷,町店镇大宁村0.0314公顷。临时使用阳城县寺头乡马寨村草原面积0.3985公顷。临时占用期限2年。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树木,应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对国家、集体林地、草原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草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应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草原,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 五、临时占用林地和草原期满后,你单位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并将林地、草原退还给林权单位,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和草原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寺头乡人民政府和町店镇人民政府应对项目使用林地、草原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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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